5月21日,本報A1版以《一個執(zhí)著消費者和她的維權團隊》為題,報道了消費者馮曉雷通過在商場查看商品包裝、吊牌上的信息,對信息不全、虛標信息的商品,以知假買假的方式向商場索要最低500元的懲罰性賠償。這一做法引起爭議,有觀點認為吊牌信息不全不構成欺詐。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法學專家。專家認為,吊牌信息不全可構成欺詐,這將鼓勵部分消費者自發(fā)參與知假買假,有助于規(guī)范市場。
快捷維權模式
在本報此前的報道中,“商場啄木鳥”馮曉雷采取的打假方式,是從商場所售商品的包裝、吊牌上找“蟲子”,再據此索賠。馮曉雷告訴記者,從商品包裝、吊牌上尋找問題,是她的律師朋友建議的,只要找出問題,就證據確鑿,而且不用去做繁瑣、昂貴的技術鑒定以獲得證據。
因吊牌或者包裝上的信息虛假、不全而維權成功,獲得“1+1”賠償的早有先例。記者了解到,2009年3月,上海消費者劉小姐到某服裝公司購買了女童羊毛開衫、女童短袖T恤衫等,共計3940元。之后,劉小姐發(fā)現衣服外掛的吊牌與縫制在衣服內的標識所示面料成分不相符,與服裝公司交涉,要求“退一賠一”。雙方協(xié)商不成,劉小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在衣服上外掛與衣服實際面料不符的吊牌,構成欺詐,判決該公司承擔“退一賠一”責任。服裝公司提出上訴。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后,終審維持原判。
2012年7月,浙江省寧波市消費者劉先生在超市購買了10件衣服,后發(fā)現其中3件衣服吊牌上標注的成分和水洗碼標注的成分不相同。在與超市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劉先生向工商機關舉報。工商人員調查后,依據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調解,超市給予消費者退一賠一,并給予誤工補償。另外,工商機關依據《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對超市處以1萬元的行政處罰。
虛假標注屬欺詐
對于馮曉雷的上述做法,近日,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友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經營者對消費者理應盡到告知義務,吊牌和包裝上標注的產品信息缺失或者錯誤,本身即存在過錯。原國家工商局于1996年頒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中列舉了13種欺詐行為的表現方式,其中包括“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和“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如果吊牌中缺標、漏標或者多標某項信息(如同時出現兩個執(zhí)行標準),說明經營者未盡到相應審查義務,導致產品與標注不符,可以認定為是“虛假的商品說明、標準”,或“不以自身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消費者可以依法要求經營者承擔欺詐的賠償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孫穎對記者說,即使包裝和吊牌上的信息沒有虛標,而是漏標了一些信息,也可能構成欺詐。“欺詐就是指故意將不真實的情況當成真實情況進行表示,從而傳遞一種錯誤的信息,導致相對方誤解,從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欺詐可分為兩種行為,一種是積極的欺詐行為,就是故意做出虛假的意思表示,捏造虛假的情況,歪曲或掩蓋事實的真相,從而傳遞錯誤的信息;另一種是消極的欺詐,就是將應該告訴消費者的信息故意隱瞞起來沒有告訴,有告知的義務沒有告知。商家可能會說自己漏標信息并非出于故意,不構成欺詐,但如果這些信息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標注的話,那么即使是漏標,也可以推定其有惡意隱瞞的故意,是一種欺詐行為。”
孫穎還表示,通過包裝、吊牌上的標注信息來打假較為便捷,如果多一些像馮曉雷這樣的消費者主動打假,也許會真正觸動經營者,促使他們更加嚴格地審查進貨商品,最終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
從吊牌上找BUG
記者通過采訪多位知假買假者、法律專家,了解到一些產品不合格標注的識別方法。據了解,超市商品中,容易出現包裝、吊牌標注錯誤的商品有服裝和日用百貨,尤其是童裝、散裝食品、現場制作的食品等。根據《產品質量法》、《產品標識標注規(guī)定》、《食品安全法》、強制性國標《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guī),產品標注一般要求必須包括生產者的真實名稱和真實地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企業(yè)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的編號,產品的原料及成分、含量,產品質量等級,服裝還要有洗滌方法等關鍵信息,如果缺失或者虛假,都屬于虛假標注。
比較常見的虛假標注有:
虛假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有的包裝和吊牌雖然標出了生產地址,但可能是一個不存在的地址,或者雖然有生產廠家名稱,但無工商注冊登記備案信息,或者與工商注冊登記備案信息上的廠名廠址不符。
依據標準錯誤。不同類型的產品都有相應的標準,并可在國家標準委網站上查到標準名、編號。如嬰幼兒服裝所依據的安全標準是《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8401-2010)。產品包裝、吊牌上所標注的標準只能有一個,如果出現兩個執(zhí)行標準,也屬虛假標注。
有的產品吊牌上貼上了一層白紙,上面印有廠名廠址、依據標準、原料成分等信息,但透過白紙可以看到,下面被掩蓋部分同樣有廠名廠址、依據標準、原料成分等信息。這是一種被修改過的吊牌。一般是經銷商發(fā)現制造商提供的吊牌上的信息有錯誤,于是在不干膠紙上印上相關信息,直接貼在吊牌上。
商場超市銷售散裝食品時,散裝食品容器上應有生產廠家、地址、執(zhí)行標準、安全技術類別、保質期、配料表及QS標識。有的散裝食品會用小袋預先分裝好,消費者可多對比幾包標注的價格,如果發(fā)現其價格精確到角、分都一樣,則有可能存在缺斤短兩,涉嫌價格欺詐。
相關法條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